胎毒

  胎毒,有广义和狭义之分。广义胎毒,指妊娠早期,其母感受邪气或误用药物、误食伤胎之物,导致遗毒于胎,出生后渐见某些疾病。如《诸病源候论·胎寒候》说:“小儿在胎时,其母将养取冷过度,冷气入胞,伤儿肠胃。故儿生之后,冷气犹在肠胃之间。其状,儿肠胃冷,不能消乳哺,或腹胀,或时谷利,令儿颜色素葩,时啼哭者,是胎寒故也。”又如小儿出生之后,易患疮疖、痘疹等,多与胎传火毒有关。狭义胎毒,指某些传染病,在胎儿期由亲代传给子代。如梅毒可由其父母传染而得。

  此外,近亲婚配,怀孕时遭受重大精神刺激,以及分娩时的种种意外等,也可成为先天性病因,使初生儿或出生后表现出多种异常。如先天性心脏病、唇腭裂、多指(趾)、色盲、癫痫等。同时,父母个体的体质类型也可遗传给子女,形成某些特殊的体质,决定子代对某些病变的易感性特点,易于患相同或相似的疾病。